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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2021-11-19 来源:南阳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

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主要有: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大病保险,三是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四是医疗救助。其中,前两项是针对所有参保人员的普惠报销政策,第三项第四项是针对困难群体的特惠报销政策。

一、参保缴费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对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补贴不低于30元。对“三类监测户”(风险未消除脱贫不稳定户、风险未消除边缘易致贫户和风险未消除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低保对象的标准给予补贴,多重身份人员就高不就低原则补贴一次。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含家庭/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开展基本药物零差价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定点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门诊合规费用门诊统筹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封顶线为300元,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

纳入“高血压糖尿病”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需采取药物治疗者,首先按门诊统筹政策给予治疗用药保障,在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用完后,高血压年度增加150元限额,糖尿病年度增加170元限额,若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则年度增加200元限额。增加限额部分的合规费用按50%比例报销。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不清零,可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2.门诊慢性病。目前我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纳入19种,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随时鉴定。参保居民通过慢性病鉴定后,发生的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门槛费),按照65%的比例报销,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按85%报销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待遇享受期内,根据病情需要,经诊治医生评估后,用药量可放宽至3个月,由原来的“月限额”改为“季限额”,特殊情况下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每月可带药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慢性病用药。

门诊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肺结核、精神病、丙肝、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Ⅱ型糖尿病伴多并发症、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综合症(合并有脑血管病)、肾病综合征、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癫痫、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

3.重特大疾病。符合我省、市重特大疾病标准的参保居民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门槛费)。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有33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有35种,还有30种国家谈判药品、63种原有特药纳入支付范围,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80%(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农村贫困人口门诊重特大疾病按85%报销。

4.住院。乡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为200元,最高报销比例为90%;县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医院)起付线为500元,最高报销比例为85%;市级二级及相当规模以下医院起付线为600元,最高报销比例为75%;市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200元,最高报销比例为75%;省级二级及相当规模以下医院起付线为1200元,最高报销比例为70%;省级三级医院及省外医院起付线为2000元,最高报销比例为60%。

出院时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住院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5.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含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住院等统筹基金支付金额

三、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用缴费,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1.报销政策: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比例报销: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政策,起付线为0.55万元,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85%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报销,不设年度封顶线。

2.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四、大病补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简称大病补充保险 )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 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起付线为3000元,3000元—5000元(含5000元)报30%,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报40%,10000元-15000元(含15000元)报50%,15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报80%,50000元以上报90%,不设封顶线。

五、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为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乡村振兴部门核定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脱贫户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门诊救助: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最高救助5000元。

2.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作为救助基数。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六、“一站式”结算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政康保工程五次报销“一站式”结算。

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后,可通过现场、电话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在居住地(务工地)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现联网直接结算。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电子转诊,可实现在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八、不能报销六种情形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范围的(国家另外规定的除外)。

九、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