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基金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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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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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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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揶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揶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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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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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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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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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229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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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五楼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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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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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15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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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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