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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基金监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处理

3.处理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2299612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五楼医疗保障局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3151380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