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及支付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待遇保障科或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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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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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定点医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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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22〕25号)规定“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南阳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1〕17号)第十五条“生育医疗补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1〕77号)第二条规定:“全省各级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医疗(生育)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受理。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申请,应审核以下资料:㈠《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㈢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㈣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㈤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㈥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十一条规定:“支付审核。生育医疗费原则上按定额、限额付费标准审核支付,按项目付费的根据三个目录有关规定审核支付;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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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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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2.未履行待遇审核及支付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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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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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按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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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229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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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三楼医疗保障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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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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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15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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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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