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医药价格监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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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医药价格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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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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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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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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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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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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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05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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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三楼医疗保障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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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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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15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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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