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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医药服务管理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实施对象
定点医药机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试行)》(豫人社医疗〔2016〕8 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根据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出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作为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                                                 《关于对我市两定医药机构分级管理的通知》(宛医保〔2018〕41号)“自2018年9月1日起,对我市医保定点资格的审核确定和监管责任实行属地化分级负责制。设在县(区)的两定医药机构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原河南石油勘探局社会保险中心在河南油区内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河南石油勘探局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设在中心城区的药店、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设在中心城区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属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各县区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制度,中心城区内对两定机构实行定点互认,协议管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核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签订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定点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对于未定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违规规定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1568866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三楼医疗保障局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3151380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