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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或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实施对象
个人
实施依据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第十一条:“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3号)第四条:“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同时符合所列全部条件的,…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关于印发<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鉴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医保〔2018〕34号)“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更好服务参保群众,经研究并报市局同意,决定将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工作由定点医院承担。”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申请人随时可在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慢性病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核

2、审核责任: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

鉴定

3、鉴定责任: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从医保专家库中撛选鉴定专家,组织体检鉴定;二次撛选专家进行材料复查。公布鉴定结果。

录入

4、录入责任:行政审批服务科将鉴定通过人员医疗待遇信息按规定录入医保系统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或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未按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或出具门诊慢性病虚假认定证明的情形。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及时将鉴定通过人员及时录入医保系统,造成参保人员损失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1387783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三楼医疗保障局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3151380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