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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

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待遇保障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实施对象
单位、个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由参保人员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核

2、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录入

3、录入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医保信息录入医保系统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1天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即时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1387896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五楼医疗保障局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3151380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