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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费数额核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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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行政审批服务科或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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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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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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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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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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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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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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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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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05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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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3号楼三楼医疗保障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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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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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6315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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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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