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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稽核

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基金监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单位、相对人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医疗保障稽核执法工作计划。

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按照年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医疗保险稽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情况

处置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持续

监管

4.持续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药机构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2299612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五楼医疗保障局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3151380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