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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基金监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单位、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制定

方案

1.决定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制定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现场

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情况

处置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被查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持续

监管

4.持续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2299612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五楼医疗保障局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3151380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