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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基金监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用人单位及个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情况处置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持续

监管

4.持续监管责任:依法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2.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2299612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五楼医疗保障局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3151380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