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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离休干部转诊转院办理

发布时间:2023-09-28 信息来源:权责清单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医药服务管理科或经办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离休干部
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第二条第二款:“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第十六条:“实行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老〔2003〕7号)第十五条:“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诊转院。”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提交转诊转院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南阳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转诊转院申请表》),进行审核。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予以签字盖章,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核准事项加强监督。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及时备案,影响离休干部就医结算.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63157959
受理地点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五楼医疗保障局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63151380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