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离休干部转诊转院办理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医药服务管理科或经办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离休干部
|
||||||||||||||||
实施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第二条第二款:“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第十六条:“实行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老〔2003〕7号)第十五条:“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诊转院。”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及时备案,影响离休干部就医结算的.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63157959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南区)2号楼五楼医疗保障局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体委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63151380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