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宛医保〔2023〕39号)的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稳步提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将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全市县级医疗机构,参加居民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元,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0%。
(二)优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自然分娩由600元调整为1000元,剖宫产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